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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市润农养殖有限公司新建年出栏3.6万头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市润农养殖有限公司新建年出栏3.6万头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平市润农养殖有限公司新建年出栏3.6万头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12-450881-04-01-314631)。建设地点:桂平市白沙镇景乐村屈甲岭。建设规模:年存栏生猪1.8万头,年出栏育肥猪3.6万头。建设内容:建设3栋猪舍,均为3层;辅助工程主要有:生产区管理用房、水泵房、外区隔离房、配电间、汽车洗消房、汽车烘干房、料塔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冷工程等;环保工程主要有:污水处理站、堆粪间、病死猪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
项目占地面积37325.47m2,总投资7000万元,环保投资504.9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21%。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贵港市畜禽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及规划环评、桂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求;项目选址经桂平市林业局出具了《桂平市林业局关于桂平市润农养殖有限公司新建年出栏3.6万头生猪养殖项目用地(含消纳地)选址的反馈意见》,明确项目不涉及《桂平西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设计》(1994版)的保护区范围;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大大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猪舍为封闭式,猪舍排风口末端设置喷淋除臭设施,采用干清粪工艺,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及时清洗整理猪粪便,饲料中添加益生菌,从源头上抑制恶臭的产生;堆粪间采用封闭设计,集污池为全封闭结构,黑膜沼气池为半地埋式+顶部加膜覆盖全封闭结构,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在场区空地及场区四周设置绿化隔离带;沼气经脱硫后通过火炬燃烧处理。场界NH3和H2S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场界颗粒物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项目养殖废水经场内的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集污池-固液分离机-沉淀池-黑膜沼气池-调节池-二级A/O反应池-二沉池-物化加药系统-消毒池”工艺处理,处理后尾水中的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2019)表1的限量要求后用于项目配套消纳地进行消纳施肥,不得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并消毒后用于消纳区施肥。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污水处理设备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态废料分类处置措施。项目固液分离后的猪粪、饲料残渣、沼渣、污泥在堆粪间进行发酵腐熟无害化处理,产生的有机肥基肥满足《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表1固体畜禽粪便堆肥处理卫生学要求,满足《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表1堆肥的卫生学和表3制作肥料的畜禽粪便中重金属含量限值(干粪含量)要求,有机肥基肥中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物质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2019)后,作为有机肥基料外售给有机肥企业资源利用;病死猪暂存于场内病死猪暂存间的冷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动物防疫废弃物依据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设备等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场区四周绿化建设,猪场四周场界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有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筑设计企业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