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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兼并为一家银行的法律行为。有两种方式: 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吸收兼并是指两家或两 家以上的银行兼并后,其间一家银行(吸收方 银行)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闭幕。 如甲、乙、丙三家银行兼并,兼并后,甲持续 存在,乙、丙银行消失。
甲银行的称号,乙、丙银行的产业及债权债务 都由存续银行(甲银行)继承,其股东也成为 存续银行的股东。新设兼并,又称创设兼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兼并后,在兼并各方都归于消除的一起,别的创设出一家新的银 行。如甲、乙、丙三家银行兼并后,三家银行一起消失,别的创设出丁银行。甲、乙、丙三家银行的产业、债权债务及股东,均归属于丁银行,丁银行不沿袭甲、乙、丙三个银行中任何一家银行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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